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
- 上訴人
- 日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義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啟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若清律師
- 被上訴人
- 艾傑盟動力機械有限公司
-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街000 號
- 法定代理人 高志宗
-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林冠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被上訴人其餘反訴之上訴駁回」,應更正為「上訴人其餘反訴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