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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邦豪古振暉湯美玉

上訴人
歐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軒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
被上訴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即善贏國際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複 代理 人 賴禹綸律師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王貴戊(即善贏國際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為被上訴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輾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得利公司)之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康榮寶(即福優投資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有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460號裁定在卷可參(最高法院卷第209頁)。嗣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變更為黃壽佐(即福融投資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再於110年5月27日變更為王貴戊(即善贏國際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有恩得利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05-109、123-130頁)。本件應由王貴戊(即善贏國際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輾轉承受訴訟。茲據王貴戊(即善贏國際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39頁),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湯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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