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歐狄國際有限公司、林宏軒、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貴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9號 上 訴 人 歐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軒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卓敏律師 被 上訴 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0 樓之0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即善贏國際有限公司之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禹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王貴戊(即善贏國際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為被上訴 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輾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得利公司)之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康榮寶(即福優投資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有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460號裁定在卷可參(最高法院卷 第209頁)。嗣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變更為黃壽佐(即福融投 資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再於110年5月27日變更為王貴戊(即善贏國際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有恩得利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05-109、123-130頁)。本件應由王貴戊(即善贏國際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輾轉承受訴訟。茲據 王貴戊(即善贏國際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卷第39頁),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