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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二字第224號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王怡雯呂綺珍王育珍

上訴人
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 蘇懷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被上訴人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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