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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上字第23號

給付保險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沈佳宜翁儀齡陳瑜

上訴人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
上訴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訴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上訴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複代理人
吳聖平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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