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吳姿慧
- 訴訟代理人
- 謝玉山律師
- 被上訴人
- 毛冠智即東興大道涮涮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上字第106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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