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姿慧、毛冠智即東興大道涮涮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吳姿慧 訴訟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上訴人 毛冠智即東興大道涮涮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