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駿賢、廖國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駿賢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 上訴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榮(即偉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薪資管理辦法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點」之記載,應更正為「薪資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