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駿賢
- 訴訟代理人
- 翁瑋律師
- 被上訴人
-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榮(即偉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姚妤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薪資管理辦法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點」之記載,應更正為「薪資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