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141號
- 上訴人
- 楊佳翔
- 訴訟代理人
- 楊軒廷律師(法扶律師)
- 複代理人
- 金冠穎律師
- 被上訴人
- 世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所為判決(110年度勞上字第141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109年3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3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41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