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李彥廣、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黃平璋、怡鼎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岱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彥廣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000號 信箱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怡鼎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冠榮律師 沈宏儒律師 周聖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