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吳宜峰、香港商世邦魏理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暨室內裝修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吳宜峰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人 香港商世邦魏理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祉恒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