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呂安承、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余學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呂安承 訴訟代理人 陳明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學穎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1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 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兩造約定上訴人之工作時間及工作內容為何? 上訴人因系爭職業傷害而住院治療之期間為何?上訴人於出院後,自何時起開始接受門診復健治療?迄今接受之門診治療次數為何?並請詳列門診復健治療之時間。 上訴人自開始接受門診復健治療後,迄今其症狀是否有改善?如有,其改善之情形為何?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