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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8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慈惠趙雪瑛謝永昌

上訴人
呂安承
訴訟代理人
陳明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學穎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兩造約定上訴人之工作時間及工作內容為何?

上訴人因系爭職業傷害而住院治療之期間為何?上訴人於出院

後,自何時起開始接受門診復健治療?迄今接受之門診治療次

數為何?並請詳列門診復健治療之時間。

上訴人自開始接受門診復健治療後,迄今其症狀是否有改善?

如有,其改善之情形為何?

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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