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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李慈惠吳燁山鄭貽馨

上訴人
劉芳妤
被上訴人
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甲圓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嫻律師
複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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