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劉芳妤、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劉甲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劉芳妤 被 上訴 人 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甲圓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林宜嫻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麗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