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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3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黃嘉烈張文毓高明德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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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尚達律師
被上訴人
林秉宏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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