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股份移轉登記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奕雄、吳英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再審被告 吳英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7日所為106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3,7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62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 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