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億德興業有限公司、周伯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億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櫻美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勞上字第一七○號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 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 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及釐清相對人於本院109年度勞上字 第170號案件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之內容是否合 於筆錄記載,以避免筆錄疏漏,且為準備訴訟資料,保障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訴訟權益,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70號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上開事件本院確有於110年3月23日行言詞辯論,聲請人暨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