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36號
- 抗告人
- 鄭宗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廖明政、凌陽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30日110年度勞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0年7月30日110年度勞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其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