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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450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周美雲古振暉游悅晨

抗告人
傳騏數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南方畫廊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3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相對人南方畫廊有限公司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6年5月3日與抗告人傳騏數位國際有限公司簽立網站委託製作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抗告人於簽約後95個工作天內完成網站之架設,伊已付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予抗告人,然抗告人於約定期限未完成網站架設,更於109年4月16日、同年10月15日退出兩造為履約事宜成立之LINE對話群組,其後未再回應伊之訊息,且將公司名稱從「弄弄設計有限公司」更改為「傳騏數位國際有限公司」,有阻礙伊追償之虞,足認抗告人有脫產或隱匿財產之情形,如不為假扣押,日後有難以強制執行之虞。系爭契約業經伊解除,伊對抗告人有返還已付款項60萬元、逾期違約金15萬元、損害賠償8萬9245元之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願供擔保聲請就抗告人之財產於83萬9245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原法院准相對人以27萬9748元供擔保後,得對於抗告人之財產於83萬9245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如抗告人以83萬9245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扣押。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108、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結算之盈餘,與公司資本相加,資產至少有637萬2616元,並無不能清償相對人之虞;伊於接獲相對人律師函後,隨即委請律師發律師函回覆,並提議以10萬元協商;伊雖變更公司名稱,惟公司統一編號及地址均無變更,微信群組於109年1月22日仍有雙方對話紀錄,並無逃匿等語等語。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並不以債務人浪費、隱匿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為限。倘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不足清償債權人已釋明之債權,且債務人亦無意清償,則債務人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為確保債權之滿足,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就此如已為釋明,即難謂其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或供擔保無法補釋明之不足。

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依其提出系爭契約、LINE對話紀錄、匯款單、民事起訴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民事庭通知等件為佐(見原法院110年度全字第306號卷第17至47頁),堪認已為相當之釋明。至假扣押之原因,觀諸相對人所提抗告人109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抗告人名下無財產,且109年只有華南銀行汐止分行之利息收入38元,又相對人對抗告人之上開銀行帳戶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結果為「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1000元」而未能扣得款項,有109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2頁);抗告人雖抗辯其於108年、109年度分別有營業收入278萬2629元、158萬9987元,並提出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為憑(見本院卷第25、27頁),然名下卻無任何財產,金融帳戶內不足1000元,存款少到無從扣押,與一般正常營運之公司有別;參以抗告人110年2月8日律師函表示:因相對人追加工作致無法及時完工云云(見本院卷第37、39頁),然查斯時已逾系爭契約約定之完工期限3年半有餘,顯非無法及時完工之情形;又系爭契約經相對人解除後,相對人請求抗告人返還已付款項60萬元、逾期違約金15萬元、損害賠償8萬9245元共計83萬9245元,抗告人提議以10萬元協商,相對人表示無法接受後,抗告人未再主動聯繫,足見抗告人無意清償;相對人主張抗告人現存之既有財產,不足清償相對人之債權,且抗告人無意清償,日後變動其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等情,堪認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上開釋明或有不足,但相對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原裁定准予對抗告人為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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