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侯尊中、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侯嘉禎、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07號 抗 告 人 侯尊中 代 理 人 林宜樺律師 相 對 人 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相 對 人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共 同 代 理 人 黃繼儂律師 陳敦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4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77條之2 第1項、第4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關於訴訟程序之事項,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認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經查,相對人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曼富驛公司、台灣富驛公司)於民國108年9月間向原法院起訴主張:抗告人前因擔任開曼富驛公司及子公司即台灣富驛公司第3屆董事、董事長(前者公司尚兼 總經理),而持有伊等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及空白支票,嗣開曼富驛公司於106年9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並全面改選董事,繼於同日召開第4屆第1次董事會,選任第三人鍾聲揚為董事長;鍾聲揚再指派第三人侯嘉禎、葉威禮、楊智閔為台灣富驛公司之董事,於同日召集台灣富驛公司第4屆第1次董事會及選任侯嘉禎為董事長。抗告人無權占有前揭股票及空白支票,故依所有權、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㈠抗告人返還附表一所示股票及空白支票予開曼富驛公司;㈡ 抗告人返還附表二所示股票及空白支票予台灣富驛公司。原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號為相對人勝訴之判決,抗告人不服, 提起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並駁回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前揭聲明㈠、㈡均係以具有財產上價值之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核 屬財產權訴訟。關於聲明㈠所示台灣富驛公司股票2,550萬股( 台灣富驛公司於107年3月間改採無實體發行股票,上開股票僅具書面外觀,無從表彰股權)、聲明㈠所示空白支票,及聲明㈡ 所示空白支票等部分,三者在客觀上均無正常之交易價值,復查無資料得據以核算抗告人如不返還上開股票或空白支票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各者訴訟標的價額即均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分別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各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又關於聲明㈡所示金門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渡公司)股票100萬股部分,依第三人立銓資產鑑定管理 有限公司受本院109年度抗字第342號他案囑託,就金渡公司於108年11月間股權價值鑑定結果雖估定為零元(即負債大於資 產價值;見本院卷第66至104頁),惟於市面上仍有流通交易 之事實(見本院卷第32頁),復查無資料得據以核算抗告人如不返還上開股票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亦應認此項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而以165萬元計算。且前述各項標的無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是抗告人因本件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應核定為66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4=6 60萬元)。從而,原裁定核定其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1,385萬元,即有未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為不當, 聲明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予以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該命補繳裁判費超逾部分即失所附麗,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文儀 附表一: 具股票外觀之文件明細(已無表彰股權) 原持有人:開曼富驛公司 公司別 票號 張數 每張股數 台灣富驛公司 100-NE-0000000至100-NE-0000000 50 1萬 100-NE-0000000至100-NE-0000000 50 1萬 100-NE-0000000至100-NE-0000000 100 1萬 100-NE-0000000至100-NE-0000000 100 1萬 100-NE-0000000至100-NE-0000000 100 1萬 100-NE-0000000至100-NE-0000000 100 1萬 100-NF-0000000至100-NF-0000000 20 10萬 100-NF-0000000至100-NF-0000000 30 10萬 103-NG-0000000 1 100萬 103-NY-0000000 1 500萬 103-NY-0000000 1 500萬 103-NY-0000000 1 50萬 103-NG-0000000至103-NG-0000000 4 100萬 合計 558 2,550萬(股) 空白支票明細 原持有人:開曼富驛公司 銀行別 戶名 票號 張數 安泰銀行和平分行 開曼富驛公司 BA0000000至BA0000000 2 BA0000000 1 BA0000000 1 BA0000000至BA0000000 9 BA0000000 1 BA0000000至BA0000000 22 BA0000000至BA0000000 27 合計 63 附表二: 股票明細 原持有人:台灣富驛公司 公司別 票號 張數 每張股數 金門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0 1 100萬 空白支票明細 原持有人:台灣富驛公司 銀行別 戶名 票號 張數 安泰銀行營業部 台灣富驛公司 AA0000000 1 AA0000000 1 AA0000000 1 AA0000000至AA0000000 2 AA0000000至AA0000000 5 AA0000000至AA0000000 2 AA0000000 1 AA0000000至AA0000000 2 AA0000000至AA0000000 12 AA0000000至AA0000000 7 AA0000000 1 AA0000000至AA0000000 25 台灣富驛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 AA0000000 1 AA0000000至AA0000000 22 第一銀行中山分行 台灣富驛公司 0000000至0000000 100 上海銀行龍山分行 台灣富驛公司高雄中華路分公司 LSA0000000至LSA0000000 14 LSA0000000至LSA0000000 50 兆豐銀行敦南分行 台灣富驛公司台南民生路分公司 BC181882 1 BC181895至BC181925 31 合計 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