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59號 抗 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詹振德、張正金與相對人世紀商旅有限公司、李銘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1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8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抗告逾期者,為抗告不合 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 第444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民國(下同)110年1月29日原法院109年度 執事聲字第280號所為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查原 裁定已於110年2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33頁),自翌日即110年2月9日起算,扣除在途 期間5日(抗告人及送達代收人住所均在臺中市,在途期間為5日),抗告期間算至110年2月23日即告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3月2日始提起本件抗告(見本院卷第13頁收狀戳),已 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