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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5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翁昭蓉呂淑玲羅惠雯

抗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詹振德、張正金與相對人世紀商旅有限公司、李銘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1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8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抗告逾期者,為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民國(下同)110年1月29日原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80號所為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查原裁定已於110年2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3頁),自翌日即110年2月9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5日(抗告人及送達代收人住所均在臺中市,在途期間為5日),抗告期間算至110年2月23日即告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3月2日始提起本件抗告(見本院卷第13頁收狀戳),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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