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43號
- 抗告人
- 曾森雄(原名曾龍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卜人白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639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5月20日送達於抗告人(見本院卷第61頁),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費可稽(見本院卷第63至67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就本件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前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61號裁定駁回在案,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