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光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80號 抗 告 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代 表 人 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代 表 人 李光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必要之允許,認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著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提起抗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亦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於提起抗告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詹易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原審卷第105頁 至108頁,本院卷第19頁),然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以詹易 真為其法定代理人。且其抗告狀雖記載法定代理人為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智慧生醫公司),並謂:智慧生醫公司業經抗告人公司於109年9月21日臨時股東會中選任為董事,復經董事會推舉為董事長後就任,已生效力,不以經主管機關變更公司負責人登記為生效要件云云。惟觀諸抗告人於原審提出記載「代表公司負責人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審卷31頁至32頁、35頁至36頁),並無任何主管機關章戳,復與經濟部登記之公示資料不符,而經相對人否認真正,已難信為真。又抗告人雖提出109年9月21日臨時股東會會議記錄影本,記載決議選任智慧生醫公司為董事(本院卷第17頁至18頁),但並無進一步提出其董事會已推選智慧生醫公司為董事長之會議記錄。再參酌新北市政府商業處曾於109年11月23日以「…貴公司於109年9月21日 召開股東臨時會,惟貴公司109年11月10日補正所附之持股 證明 (109年7月7日之股東名簿),尚無足資證明繼續持股3個月以上,又申請文件表明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為李光輝等股東,惟開會通知書係以公司名義而非召集權人名義寄發,未符前揭公司法及經濟部函釋規定,爰駁回貴司旨揭申請。另貴公司109年9月21日股東臨時會選任法人股東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109年9月21日董事會選舉結果為選任該公司法人代表陳威廷為董事長,惟陳君非董事,貴公司董事會選任非董事為董事長,並以其為公司負責人為本案申請,其申請人不適格爰駁回本案申請。」為由,駁回抗告人公司於109年11月11日所為之改選董事、監察人、改選董事長變 更登記案,此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卷可稽(原審卷第85頁);且依抗告人該次變更登記申請所檢附之109年9月21日董事會會議記錄確記載「選舉結果:推選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代表陳維廷為董事長」,嗣抗告人雖於110年1月25日重新提出一份109年9月21日董事會會議記錄,記載「選舉結果: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出席代表陳威廷)」,重新申請變更登記,惟仍經臺北市政府於110年2月4日駁 回其改選董事、監察人、改選董事長變更登記申請案,此亦本院向臺北市商業處調閱抗告人之公司登記案卷查明,尚難認抗告人已於109年9月21日董事會推選智慧生醫公司為董事長。況抗告人於抗告狀改列載由「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李光輝,下稱環宇公司)擔任智慧生醫之代表人,亦核與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 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之規定未合。從而,抗告人以智慧生醫公司(代表人環宇公司)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抗告,其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揆諸前開說明,茲限上訴人於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 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並於抗告狀上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