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威廷即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80號 抗 告 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環宇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廷即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必要之允許,認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著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提起抗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亦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為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智慧生醫公司),復再以環宇美麗投資公司(代表人李光輝)為智慧生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9頁),而 未以公司變更登記登記之代理人為「詹易真」不符(原審卷第105頁至108頁,本院卷第19頁)。智慧公司雖提出名稱為「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9月2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日召開之董事會議事錄等件,主張其經上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云云,惟抗告人於109年11 月11日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同日董事會議事錄(記載:「選舉結果:推選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代表陳威廷為董事長」),向新北市政府商業處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改選董事長變更登記,業經新北市政府商業處於109年11 月23日以「…貴公司於109年9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惟貴公司109年11月10日補正所附之持股證明 (109年7月7日之股東名簿),尚無足資證明繼續持股3個月以上,又申請文件 表明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為李光輝等股東,惟開會通知書係以公司名義而非召集權人名義寄發,未符前揭公司法及經濟部函釋規定,爰駁回貴司旨揭申請。另貴公司109年9月21日股東臨時會選任法人股東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109年9月21日董事會選舉結果為選任該公司法人代表陳威廷為董事長,惟陳君非董事,貴公司董事會選任非董事為董事長,並以其為公司負責人為本案申請,其申請人不適格爰駁回本案申請。」為由,駁回抗告人之申請,此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卷可稽(原審卷第85頁),並經本院向臺北市商業處調閱抗告人之公司登記案卷查明屬實,且抗告人對該處分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業於110年4月20日以經訴字第11006303150號駁回,有經濟部訴願決定書可稽(本院卷第166頁至168頁),尚難認智慧公司已經抗告人股東臨時會選任為 董事長,智慧公司以其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起抗告,其法定代理權自有欠缺。嗣經本院於110年7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雖於同年7月21日提出民事補正狀,惟仍列智慧生醫公司為法定代理人,僅另增列「職務代表人陳威廷」(本院卷第107頁),並 提出109年9月21日董事會議事錄記載:「選舉結果: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出席代表陳威廷)」(下稱新董事會議事錄)及董事長職務代表指定書各1份為佐(本院卷第119頁、121頁)。然其所列之法定代理人智慧生醫公司仍與抗 告人公司登記之代表人不符,另參酌所提出之新董事會議事錄,與原申請變更登記所提之董事會議事錄,均為109年9月21日同一天召開,惟二份議事錄所載之選舉結果竟有不同,新董事會議事錄之內容,自難逕認為真實。且抗告人嗣於110年1月25日再持前揭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及新董事會議事錄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仍經臺北市政府於110年2月4 日以無法判讀其所召開109年9月21日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權人為誰、主席如何產生(應由召集權人互推而非出席股東推選),及其開會通知書並非由其所表明之召集權人李光輝等股東所寄發,未符公司法第173條之1及經濟部函示為由,駁回其改選董事、監察人、改選董事長變更登記申請案,此業經本院向臺北市商業處調閱抗告人之公司登記案卷查明,難認抗告人已於109年9月21日董事會推選智慧生醫公司為董事長,則不論是否新增陳威廷為智慧生醫公司之職務代表人,然仍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之欠缺。故本件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