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張芳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86號 抗 告 人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詩宗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6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 文。所稱「合一確定」,係指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否則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原告即因此不能得本案之勝訴判決者而言。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請求判決兩造共有坐落於桃園市○○區○○ 路○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985建號,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 爭建物,合稱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並將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嗣抗告人援引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稅籍資料,主張相對人許俊中、許俊雄、許舜宜、陳金員、陳詩昌、邱淑眞、陳又禎(原名陳品禎)、陳姵羽(原名陳品瑄)、陳怡伶(下稱許俊中等9人)亦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 處分權人,而追加其等為被告。原裁定以查無資料認定許俊中等9人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抗告人訴請分割系 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之訴訟標的對許俊中等9人並無合一確 定之必要,且抗告人於原訴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之訴難以加以利用,尚須另案訴訟詳加調查審認,抗告人於起訴後1年餘始追加許俊中等9人,亦有礙於訴訟終結為由,駁回抗告人所為追加之訴。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起訴時已請求將系爭房地併予分割,其僅係陳報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包含許俊中等9人,並非訴 之追加。又系爭建物雖未辦理保存登記,仍應適用或類推適用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須以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全體為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系爭房地之共有人均同意變價分割,基於訴訟經濟及證據共通使用原則,自應准其追加許俊中等9人為被告,爰請求廢棄 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於原法院請求將系爭房地予以變價分割,並將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有起訴狀、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2類謄本、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等件為證(原 法院108年度桃司調字第277號卷第5至19頁)。嗣抗告人以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9年7月16日桃稅房字第1091023734號函覆之系爭建物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許俊中等9人亦為系 爭建物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由,主張依房屋稅條例第1項 前段、第4項規定,許俊中等9人亦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並追加其等為被告,亦有上開函文、房屋稅籍證明書、民事聲請追加被告及補充聲明狀附卷可憑(原法院108年 度訴字第2265號卷第153至183、269至277頁)。抗告人起訴請求分割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其訴訟標的對於事實上處分權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應以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全體為被告,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原法院依抗告人之聲請向桃園市政府稅務局查明結果,許俊中等9人亦為系爭建 物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已如前述。抗告人主張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第4項規定,系爭建物房屋稅之納稅義 務人即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因而追加許俊中等9 人為被告,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其訴訟標的對於許俊中等9人即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抗告人追加許俊中等9人為被告,自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至許俊中等9人是否確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應屬原法院審理原訴即分割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訴訟當事人適格與否,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原法院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如調查結果,認房屋稅稅籍無法證明許俊中等9人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應屬抗告人實體請求分 割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無理由之範疇。原法院未予調查,逕以查無資料認定許俊中等9人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 人,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分割訴訟之訴訟標的對許俊中等9人無合一確定之必要,房屋稅稅籍資料無法作為系爭建物 事實上處分權人之唯一判斷依據,尚須另案訴訟詳加調查審認,抗告人於起訴後1年餘始追加許俊中等9人為被告,亦有礙於訴訟終結等為由,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所為追加之訴,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適切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