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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朱耀平呂明坤羅立德

抗告人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耀彬(即王良雄之承受訴訟人)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逾期者,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110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已於同年3月9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期間應自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3月19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3月22日始提起抗告(見民事抗告狀收文戳),依抗告人居住地為臺北市,並無應扣除之在途期間,已逾10日之抗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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