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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謝碧莉陳月雯林晏如

聲請人
AW000-A108283
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足旺養生館即謝昇佑、NGUYEN MINH DUC(阮明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足旺養生館即謝昇佑、NGUYEN MINH DUC(阮明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案列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4號),並向法扶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法律扶助審查表及詢問表可證(見本院卷第5-9頁)。又聲請人所提附帶上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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