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金剛禪寺、釋會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金剛禪寺 法定代理人 釋會宗 代 理 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北鋼有限公司等間假處分事件,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 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次按「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依同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指受擔保利益人因該供擔保之原因所受損害已得確定,且其對供擔保之提存物行使權利並無障礙而言。故債權人於提供擔保,對債務人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執行假處分後,嗣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同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 段、第538條之4),復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債務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所受之損害已往後確定不再發生,損害可得確定,並得據以行使權利請求賠償時,債權人即得依上開規定,以「訴訟終結」為由,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後,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物,不以該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本案訴訟終結為必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 字第652號裁定參照)。亦即不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本案訴 訟終結而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物,應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使債務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所受之損害已確定不再發生,損害可得確定,並得據以行使權利請求賠償時,債權人始得以「訴訟終結」為由,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後,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對相對人北鋼有限公司(下稱北鋼公司)、林筱雯即金誠工程行、林鳳嬌、林進發、陳國峯、陳順織等6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鋼筋(下稱系爭鋼筋),不 得為所有權讓與、設定負擔或其他任何處分行為之假處分,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482號裁定准其以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伊已依該裁定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提存所提存上開金額,並聲請同法院以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41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假處分執行)在案。嗣伊對相對人北鋼公司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即系爭鋼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24號判決伊敗訴,伊提 起上訴,現由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25號事件(下稱系爭本案訴訟)審理中。因系爭鋼筋已全數由相對人北鋼公司於民國109年2月11日以桃園地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4130號假執行 程序取回,系爭假處分之執行程序亦經新北地院撤銷在案,伊已無提供擔保之必要;伊已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等6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至遲已於109年2月25日收受 該信函,其中相對人北鋼公司曾對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722號及本院109年度上易 字第1380號判決駁回相對人北鋼公司之請求確定;其餘相對人林筱雯即金誠工程行、林鳳嬌、林進發、陳國峯、陳順織等則迄未對伊行使權利,伊對相對人等6人均不須負賠償責 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60萬元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系爭假處分之執行程序經新北地院撤銷在案(見本院卷第5、79頁),即新北地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41號所為駁回相對人北鋼公司對系爭假處分執行聲明異議之 裁定,經同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69號裁定廢棄,並經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228號裁定(下稱本院1228號裁定)駁回聲 請人之抗告確定,有本院1228號裁定可憑(見本院卷37-39 頁),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假處分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系爭假處分執行業經撤銷無訛(見本院卷167-168頁);惟系爭假 處分裁定尚未經撤銷(見本院卷151頁民事審理單查詢記載 ),亦經本院調取系爭假處分裁定事件卷宗核閱明確,尚難認與「訴訟終結」之要件相符,雖聲請人主張其已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等情,惟本件應待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參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 )後,始符合訴訟終結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難認有理,尚難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鄭威莉 附表:(放置地點:新北市○○區○○00○0號) 鋼筋規格 長度(公尺) 重量(公斤) SD420W/D32 16 5790 SD420W/D22 15 8590 SD420W/D25 15 14660 SD420W/D25 16 11520 SD420W/D13 14 102340 合計 1429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