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8號
- 聲請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聲請人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聲請人
-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Paul Hsieh
- 聲請人
- 一太事務機器行
- 法定代理人
- 孫子成
- 聲請人
-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翰
- 聲請人
-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 法定代理人
- K.Hung
- 聲請人
-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諒獲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即本院110年度抗字第40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應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釋明之。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