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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楊絮雲郭顏毓張宇葭

聲請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請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聲請人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聲請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請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諒獲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即本院110年度抗字第40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應提出法院得以即時調查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釋明之。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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