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5號
- 聲請人
-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1日110年度聲再字第8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以其生活困難,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無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然聲請人就其有何生活困難、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且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再字第121號裁定駁回,亦據本院調閱上開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案卷查明無訛,依上說明,聲請人再審之聲請,難謂有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