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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靜女葉珊谷范明達

110年度聲字第471至484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分別如附表項次1至14所列相對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案列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所示),聲請訴訟救助(案列如附表「聲請訴訟救助案號」欄所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再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事件(案列附表「聲請再審案號」),經本院認其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業已終結,其訴訟繫屬脫離本院,即無暫免裁判費之必要;且聲請人提起上開聲請再審事件,經本院裁定駁回,亦已無勝訴之望,與首揭規定所定訴訟救助之要件未合。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次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聲請再審案號 相對人 原確定裁定 1 110年度聲字第471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85號 顏俊新、江鳳婷 本院110年8月31日110年度聲再字第98號與相對人顏俊新、江鳳婷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 2 110年度聲字第472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86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99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 3 110年度聲字第473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87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0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 4 110年度聲字第474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88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1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 5 110年度聲字第475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89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 6 110年度聲字第476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90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3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 7 110年度聲字第477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91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4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 8 110年度聲字第478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92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5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 9 110年度聲字第479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93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6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相對人顏俊新與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 10 110年度聲字第480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94號 顏俊新、江鳳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7號與相對人顏俊新、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 11 110年度聲字第481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95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8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俊新、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 12 110年度聲字第482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96號 顏俊新、江鳳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9號與相對人顏俊新、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 13 110年度聲字第483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97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10、112號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顏俊新、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 14 110年度聲字第484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98號 顏俊新、江鳳婷 本院110年9月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11號與相對人顏俊新、江鳳婷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1至48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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