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旭鑫分公司(原名:旭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九年度重上字第三八七號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明 定。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相對人益旺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之準備程序,原有意就聲請人提出 之民事準備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另以書狀逐一回應,然遭受命法官勸阻,顯係不當指導相對人之訴訟攻防,其指揮訴訟不僅阻礙本件事實辨明,且有所偏頗,並影響聲請人之訴訟權益,為保障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法聲請受命法官迴避,並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影光碟,以為受命法官應迴避之事證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87號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上開事件本院確有於109年12月15日行準備程序,聲請人暨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