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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朱耀平羅立德邱育佩

聲請人
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玉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三一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3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訴訟攻防所需,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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