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旭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星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109年度抗字第288號假扣 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88號裁定准予 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9頁)。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