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28號
- 聲請人
- 甲兼辛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乙兼辛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丙即辛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丁即辛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戊即辛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己即辛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庚即辛承受訴訟人(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附證物袋內對照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庭禎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文忠、唐廖秀、莊寬裕、劉秉郎、陳桂丹、蘇建和、黃月女、劉張阿桃、蘇建忠、蘇建文、莊林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等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1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程序中之上訴人,因對造(即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陳鵬光律師係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董事暨會員,該基金會董事沈冠伶是台灣大學(下稱台大)特聘教授,並曾任西元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台大法律學院副院長。另沈冠伶教授於西元2020年12月14日在台灣法學第405期發表一篇文章「刑事判決對民事訴訟之影響--最高法院相關裁判之評析」,該文章竟具體而實地再三指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並率就該判決之發回意旨多所評論批判,更敘及文書證據(自白或供述)、警訊筆錄、偵查筆錄與鑑定證據等關鍵疑義,然該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係將系爭事件之前審判決發回之判決,詎沈冠伶教授罔顧學術研究應超然、公正而獨立,乃竟急切並貿然針對上開判決有拘束本院裁判認定之發回要旨,公開發表厲詞之批駁評析,著實難不令人懷疑其莫非是要為被上訴人量身定做,並企以影響或指導實務,意圖促成法院作出其等刑事既已無罪、民事自當免責之裁判?甚且,沈冠伶教授前開評述確已為被上訴人援引作系爭事件訴訟攻防之重要參考文件。而系爭事件準備程序中,承審審判長胡宏文法官適巧於民國110年6月16日經台大法律學系課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僅由「課程助教」出面提案109-2學期受聘為民事審判實務與法律文書寫作之授課教師。易言之,承審審判長法官業於今年中獲聘為台大教師,遂與專任民事訴訟法教席之前副院長沈冠伶教授有同事之誼,外觀上自難不啟人就其執行審判職務時恐有生偏頗之疑慮,是以為避免因彼此共事切磋、人情私誼顧忌所牽礙,致使法院日後作出之裁判結果迭遭物議,非難法院係受外在不當之強勢操弄,故聲請系爭事件之承審審判長胡宏文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又聲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系爭事件承審審判長法官迴避,雖提出陳鵬光律師簡介、沈冠伶教授簡介、教師經歷、台大法律學系課程委員會109-2學期第二次會議紀錄等影本(見本院卷第9至15頁),然依其所舉事由,係以沈冠伶教授與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陳鵬光律師均係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董事,沈冠伶教授前開評述已為陳鵬光律師援引作系爭事件訴訟攻防之重要參考文件,而承審審判長胡宏文法官與沈冠伶教授,又均在台大任教,有同事之誼,因而主觀臆測該承審審判長法官處理系爭事件有偏頗之虞。但沈冠伶教授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上述文章既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任何人包括陳鵬光律師在合理範圍內,均得引用,惟該文章之見解並不能拘束法院,則以承審審判長法官與沈冠伶教授同在台大教書之情形,難謂已足認定承審審判長法官客觀上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人復未釋明該承審審判長法官對系爭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依上開說明,自難僅憑其主觀上之臆測,而認定該承審審判長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系爭事件承審審判長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予迴避等語,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