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嘉聖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命嘉、陳佳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嘉聖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聲 請 人 陳佳玲 共同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米淑美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七四號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4號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之記載是否符合證人余金寶之真實語意,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 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