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