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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

國家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蔡和憲

聲請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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