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甲○○、朱長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朱長生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11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七 ,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伊拒與其聯繫,竟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分別以通訊軟體微信(WeChat)、LINE及社群軟體臉書(FACEBOOK),在不詳地點,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文字內容及擷圖予伊,指稱擷圖中所示之影片檔係伊之通姦性愛影片,伊如不與被告聯絡或回覆訊息,被告將把上開擷圖或性愛影片傳送予伊之親友周知,而以此脅迫之方式使伊行無義務之事,惟伊未予理會並報警處理。被告復於附表編號6至12所示時間,以臉書、電子郵件,在不詳地點,傳送附 表編號6至12所示之文字、擷圖內容予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伊之親友、任職公司及員工,並表示該擷圖內所示之影片檔即為伊通姦之證據,以此方式散布猥褻圖畫供特定之多數人觀覽,並指摘傳述足以貶損伊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事。伊因深恐被告公開散布附表編號1至5所示擷圖或性愛影片予他人,承受極大之精神壓力,產生心理恐懼,並影響伊之意思決定自由;且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照片是在房間內伊未著外衣情 形下所拍攝,影片亦係在伊不知情下所拍攝,已嚴重侵害其隱私權。另被告恐嚇將偷拍之照片、影片予以公開,且對伊人格進行差辱,並以歪曲之言詞對伊侮辱,使伊飽受友人及同事之議論、嘲笑而顏面盡失,更令伊社會客觀評價遭受貶損,嚴重妨害伊名譽,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侵害伊意思決定自由、隱私權、名譽權部分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為聲明:㈠被告應給付 原告300萬元,及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係因原告在群組中侮辱伊是小王,且對伊母親出言不遜,伊母親因年歲已大,不堪原告之出言不遜,受刺激之下去醫院掛急診,伊事後乃傳送訊息予原告表示抗議,要求原告道歉,並出面向伊母親解釋及釐清,伊並無強制原告行無義務之事。關於散布猥褻圖畫部分,伊傳送予原告親友之擷圖,已呈現出模糊不清之畫面,在客觀上尚難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而屬猥褻之圖畫。另伊傳送給原告前夫之影片,皆為無聲且僅有原告入鏡之畫面,在客觀上是否可使人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尚有待斟酌。關於散布文字圖畫誹謗部分,原告經營000 00品牌事業,係以提供不特定產婦、新生兒居家照顧及膳食服務為內容,而該類商品服務,係安排人員進入產婦家中進行貼身服務,或接觸無法反應異狀之新生兒,與產婦及新生兒之身體健康、人身安危密切相關,揭露該類商品服務經營者之相關品德資訊,供消費者選擇參考,於消費者安全顯有助益,自與公共利益有關,伊係基於善意傳送原告之通姦影片及擷圖,並無加重誹謗、散布猥褻圖畫之犯意云云,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微信、LINE暱稱「○○0.000」、臉書暱 稱「000000 00000 000」及使用「0000000@qq.com」電子郵 件信箱帳號,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文字內容及擷圖予原告,及於附表編號6至12 所示時間,傳送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文字、擷圖內容予附 表編號6至12所示伊之親友、任職公司及員工等情,有附表 編號1至12所示之文字、擷圖內容照片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方 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下稱偵卷)㈠第25頁至第10 3頁、第147頁至第226頁,卷㈡第17頁至第105頁〕,並為被告 所不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可採。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文字內容及擷圖予伊,指稱擷圖中所示之影片檔係為伊之通姦性愛影片,伊如不與被告聯絡或回覆訊息,被告將把上開擷圖或性愛影片傳送予伊之親友周知,而以此脅迫之方式使伊行無義務之事;另被告傳送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文字、擷圖內容予附表 編號6至12所示伊之親友、任職公司及員工,並表示該擷圖 內所示之影片檔即為伊通姦之證據,以此方式散布猥褻圖畫供特定之多數人觀覽,並指摘傳述足以貶損伊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事。被告前開不法行為,已分別影響伊意思決定自由、侵害伊隱私權及嚴重妨害伊名譽,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被告共賠償3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被告則 以前開各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文字內容及擷圖予原告,有無影響原告意思決定之自由,而使原告行無義務之事?㈡被告傳送附表編號6 至10、12所示之擷圖予附表編號6至10、12所示原告之親友 、任職公司及員工,有無侵害原告之隱私權?㈢被告傳送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文字、擷圖內容予附表編號6至12所示原告之親友、任職公司及員工,有無妨害原告之名譽?㈣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就被告侵害原告意思決定自由、隱私權、名譽權部分,各請求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有 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文字內容及擷圖予原告,有無影響原告意思決定之自由,而使原告行無義務之事? ⒈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重在保護個人意思決定與意思活 動自由,而非行動自由,故只需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不以被害人之行動自由完全受壓制或完全喪失意思決定、活動自由為必要。又強制罪為故意犯,行為人對於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事實,具有認識並決意為之,即足當之。而有無犯罪故意之認定,係以行為人行為時之主觀認識及意欲為判斷依據,行為人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如行為主體、客體、行為及結果等有所認知,並決意為之,即有犯罪故意。次按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⒉查,觀諸被告傳送予原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訊息之內容〔見偵卷㈡第35頁、第39頁、第41頁、第43頁〕,被告一再向原告稱若原告不於被告所定期限前回應,則被告屆時將會散布其手中握有之原告性愛影片;另觀被告傳送予原告如附表編號5所示訊息內容〔見偵卷㈡第61頁〕,被告因未獲原告回 應,即將其與原告前配偶乙○○(原告與其配偶乙○○業於109年9月10日經法院判決離婚)於通訊軟體中之對話紀錄予以擷圖(內含被告所傳送之性愛影片所顯示之影片檔縮圖及「以上影片是貴夫人甲○○小姐與人通姦的視頻證據,請參考」等文字)傳送予原告友人丙○○,再將此對話紀錄擷圖傳送予原告,並傳送「我還是那句話,事情在可以處理時在可以溝通時,妳不處理不溝通」、「這是妳的選擇」等內容。復參酌被告於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981號妨害 自由等案件偵訊時供稱:伊與乙○○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裡的 影片內容,係原告與人偷情的影片,是性愛畫面,與偵卷㈡第35頁中的影片擷圖(即附表編號1)是同一個等語〔見偵卷 ㈡第133頁〕,堪認被告確實有以欲散布性愛影片或含有性愛 影片檔之縮圖畫面指涉原告與他人婚外情之脅迫方式 ,令原告為與其聯絡、回覆訊息等無義務之事,而以脅迫之方法,影響原告之意思決定等情甚明。是原告主張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文字內容及擷圖予伊,指稱擷圖中所示之影片檔係為伊之通姦性愛影片,伊如不與被告聯絡或回覆訊息,被告將把上開擷圖或性愛影片傳送予伊之親友周知,而以此脅迫之方式使伊行無義務之事等語,堪以採信。 ⒊被告雖辯稱伊係因原告在群組中侮辱伊是小王,且對伊母親出言不遜,伊母親因年歲已大,不堪原告之出言不遜,受刺激下去醫院掛急診,伊事後乃傳送訊息予原告表示抗議,要求原告道歉,並出面向伊母親解釋及釐清,伊並無強制原告行無義務之事云云。惟查,被告接續以傳送原告性愛影片,並限制原告須於其要求之時間內回覆訊息,否則將群發原告性愛影片予原告之家人、配偶、友人等方式,被告此一行為,將影響原告之名譽與社會評價,足使原告之身心受到威脅,進而影響其意思決定,應認客觀上已屬脅迫之手段,縱認原告前有冒犯被告家人之事,而要求原告與其聯絡,甚或道歉,惟被告此一宣稱欲散布原告性愛影片之手段與目的,難認與其要求原告道歉間有何正當合理之關聯。再者,被告以上開方式於短期內接續逼迫原告,顯已超過社會相當性可得容許之範圍,並具社會倫理價值非難性,其行為具有違法性無誤。是被告前揭所辯,並無可採。 ㈡被告傳送附表編號6至10、12所示之擷圖予附表編號6至10、12所示原告之親友、任職公司及員工,有無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再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又其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7號解釋意旨同此見解)。查,附表編 號6至10、12所示被告傳送之擷圖,係被告前以通訊軟體傳 送予乙○○文字訊息、影片檔之對話紀錄予以擷取之圖片,業經被告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 下稱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所自承〔見本院109年度上易字 第1662號卷(下稱本院刑事卷)第99、126頁〕。又被告傳 送予乙○○之影片(檔案名稱為「證據3-1甲與朱通姦影片 」),影片長度為4分51秒,畫面開始為裸露下半身之女子 (即原告)以手抱枕頭將胸部以上掩住,男子陰莖與女子之陰部接合,並有抽插之動作,畫面中僅見男子之腹部及陰莖,未攝得男性臉部,迄於畫面顯示時間0分18秒……女子身 上著黑色胸罩,並可見女子面容,男子仍持續以陰莖抽插而與女子陰部接合,迄於畫面顯示4分4秒時,女子以左手抵男子腹部,雖未攝得男子陰莖,惟仍可見女子陰部(即黑影處),而此時之畫面與被告所傳送予他人關於其與乙○○對話紀錄擷圖中所示影片檔之縮圖畫面相符乙節,有本院前開刑事案件之110年1月25日勘驗筆錄、畫面擷圖、附表編號6至 10、12所示對話紀錄擷圖附卷可佐(見本院刑事卷第232頁 、第177頁、第165頁、第167頁、證物袋,偵㈡卷第71頁、 第73頁、第49頁、第61頁、第51頁、第75頁、第77頁、第99頁)。是關於被告所傳送如附表編號6至10、12所示內容擷 圖內之影片檔縮圖,就該影片檔縮圖中已可見原告之陰部、身體姿勢及臉部下半部之表情,由此等整體情境觀之,在客觀上確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應屬猥褻圖畫無訛。且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所拍攝之性愛影片,傳送附表編號6至10、12所示之擷圖予附表編號6至10、12所示原告之親友、任職公司及員工,已損及原告之隱私權。是原告主張被告傳送附表編號6至10、12所示之擷圖內容予附表編 號6至10、12所示之親友、任職公司及員工,以此方式散布 猥褻圖畫供特定之多數人觀覽,已侵害其隱私權等語,為可採信;被告辯稱伊傳送予原告親友之擷圖,已呈現出模糊不清之畫面,在客觀上尚難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而屬猥褻之圖畫;另伊傳送給乙○○之影片,皆為無聲且僅有原告入鏡之畫面,在客觀上亦無法使人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而屬猥褻之圖畫云云,亦無可採。 ㈢被告傳送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文字、擷圖內容予附表編號6至12所示原告之親友、任職公司及員工,有無妨害原告之名譽? ⒈復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之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而行為人對所指摘關於被害人之具體事實,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而指摘或傳述此事,即具有誹謗故意。且衡諸目前社會現狀,一般人基於道德觀感,對於在婚姻中外遇或出軌者,常投以異樣眼光,認定該人未對婚姻忠貞,如指摘此等內容自足以損害他人之名譽法益。查,被告於附表編號6至10、12所 示時間傳送、散布內含如上述猥褻畫面之影片檔縮圖及「以上影片是貴夫人甲○○小姐與人通姦的視頻證據,請參考」等文字訊息之擷圖予原告之親友及員工,並表示該擷圖中係原告與他人通姦之證據,復於附表編號11所示時間寄發電子郵件予原告任職公司,指陳原告在外與人通姦,且有影片及照片等證據,均係指摘原告有通姦之婚外情行為,依社會常情,客觀上確足使一般人對原告產生行為、道德倫常觀念低落之負面觀感,而對原告之品德、身分、人格、地位造成相當貶抑。再參以被告係00年0月00日生,為前述行為時,已 年滿42歲,其教育程度為國立清華大學畢業,現為國外經商人士(見本院卷第107頁),為具有相當之社會經歷與智識 程度之人,當可知其散布上開猥褻圖畫或指摘傳述原告通姦之言詞,將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則被告明知其散布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猥褻圖畫或指摘傳述原告通姦之具體 事實,足使原告之人格為社會大眾所輕視,仍決意傳送予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原告之親友之臉書訊息上加以散布、指 摘,並寄發郵件至原告任職公司,其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而損害原告名譽之誹謗故意甚明。 ⒉被告雖辯稱其係以私訊方式傳送擷圖予原告之親友同事,並無散布於眾之犯意云云。惟按刑法上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眾人周知之意圖;而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散布於眾之程度而定。本件被告以臉書傳述原告通姦言論內容予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對象丁○ ○、戊○○、丙○○、己○○、庚○○、辛○○、原告任職公司,已達 特定多數人之程度,參以被告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自承:伊是用私訊的方式各別告訴,這些人都是原告親友或同事,伊目的就是希望這些親友轉達原告已經違反法律跟道德,伊希望他們去轉達等語(見本院刑事卷第95頁)。則被告以私訊方式傳送擷圖予原告之親友同事之目的既在於要原告之親友及同事轉達,顯見被告有使眾人周知之意思,故有意圖散布於眾之事實,堪以認定;被告辯稱伊無散布於眾之犯意云云,委無可採。 ⒊被告復辯稱原告經營000 00品牌事業,係以提供不特定產、新生兒居家照顧及膳食服務為內容,與產婦及新生兒之身體健康、人身安危密切相關,揭露該類商品服務經營者之相關品德資訊,供消費者選擇參考,於消費者安全顯有助益,自與公共利益有關,伊係基於善意傳送原告之通姦影片及擷圖,並無加重誹謗、散布猥褻圖畫之犯意云云。按刑法第310 條第3項前段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然同項但書另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是行為人所為言論若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即使能證明其為真實,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無法解免其刑責。而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若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擴大健全民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範圍之立法本旨,則「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應可再細部由「人」及「事」此二觀點為評斷。詳言之,除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共利益有關」者外,於言論涉及在社會或一定生活領域內因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眾人物」就該議題及衍生事項之行為,或為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外但涉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人之理由。又按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惟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參諸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之主要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又基於刑罰之一般預防犯罪功能,國家固得就特定行為為違法評價,並採取刑罰手段予以制裁,以收遏阻之效。然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婚姻制度固具有各種社會功能,而為憲法所肯認與維護,惟如前述,婚姻制度之社會功能已逐漸相對化,且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生活方式等)之權利,日益受到重視。又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本件被告傳 送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內容之訊息,指摘原告涉有通姦之 行為,然該內容與他人並無關連,原告雖經營月嫂媒合平臺事業,惟屬個人經濟活動行為。是以,原告是否有通姦行為乙情,顯與一般大眾所關注之公共事務、公共利益無關,被告所指摘事項僅屬原告個人感情及私道德領域之事項。而被告傳述之事項既屬原告個人私德之範疇,即與原告所經營之事業並無必然關聯,尚難僅因原告經營上開事業,曾經接受媒體採訪,即據以認定原告屬公眾人物。再者,原告雖於被訴妨害婚姻之案件中坦承有與被告為通姦之行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09號卷第143頁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20號妨害婚姻案件109年2月17日審判筆錄),而可認被告就其言論所指摘之內容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但仍不得執此作為其得免責之理由。從而,被告前開所辯,亦無可採。 ㈣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就被告侵害原告意思決定自由、隱私權、名譽權部分,各請求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有無理由? ⒈第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法第195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文字內容及擷圖予原告,指稱擷圖中所示之影片檔係為原告之通姦性愛影片,原告如不與被告聯絡或回覆訊息,被告將把上開擷圖或性愛影片傳送予被告之親友周知,而有以欲散布性愛影片或含有性愛影片檔之縮圖畫面指涉原告與他人婚外情之脅迫方式,令原告為與其聯絡、回覆訊息等無義務之事,而以脅迫之方法,影響原告之意思決定;另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所拍攝之性愛影片,傳送附表編號6至10、12所示之擷圖予附表編號6至10、12所示原告之親友、任職公司及員工,以此方式散布猥褻圖畫供特定之多數人觀覽,已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及被告傳送附表編號6至12所 示之猥褻圖畫或指摘傳述原告通姦之具體事實予附表編號6 至12所示原告之親友、任職公司及員工,足使原告之人格為社會大眾所輕視,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而損害原告之名譽等情,均已如前所述。則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意思決定自由、隱私、名譽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 ⒉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76年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決先例意旨均 同此見解)。本院審酌被告前揭不法侵害原告之意思決定自由、隱私、名譽等人格法益,對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非輕,及原告為國立○○大學研究所畢業,現為○○○○○○國際有限 公司、○○○○○○國際有限公司之董事長,109年度之薪資所得 為549,600元,名下有5筆不動產及○○○○○○國際有限公司、○○ ○○○○國際有限公司之投資,共 價值12,219,410元;被告為國立清華大學畢業,目前在國外經商,無固定收入,而其109年度之薪資所得為166,600元,名下有一部TOYOTA廠牌汽車,及懷德生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07頁、第176頁,及卷附證物袋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雙方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其意思決定自由、隱私權、名譽權部分,依序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60萬元、30萬元,為有理由,逾前開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是其請求被告應自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3月18日(繕本於110年3月17日送達被告--見本院附民卷第11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逾前 開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100萬元(計算式:10萬元+60萬元+30萬元=100萬元),及自110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又本件判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150萬元,一 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無假執行之必要;至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傳送對象 傳送方式、內容 備註 1 民國(下同 )106年12月間某日13時18分許、13時19分許 原告 被告以微信暱稱「○○0.000 」傳送性愛影片後,復傳送「15:00沒回我,我就把妳跟人不軌的影片群發給妳家的人,當然還有妳夫家」等文字。 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下稱偵卷)二第35頁左方擷圖 2 106年12月21日13時19分許 原告 被告以LINE暱稱「○○0.000 」傳送「15:00沒回我,我就把妳跟人不軌的影片群發給妳家的人,當然還有妳夫家」等文字。 見偵卷二第39頁左方擷圖 3 106年12月間某日13時22分許 原告 被告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 000000 00000 000」傳送性愛影片(影片長度4分52秒)後 ,即傳送「15:00沒回我,我就把妳跟人不軌的影片群發給妳家的人,當然還有妳夫家」等文字。 見偵卷二第39頁右方擷圖 4 106年12月間某日14時許、14時2分許、14時27分許、14時36分許 原告、被告之母親壬○○(暱稱「00 0000 0000」 )、被告之 LINE群組 被告以LINE暱稱「○○0.000 」傳送「要我把影片放上來嗎」、「懶得跟妳廢話,15 :00沒回我,我就把妳跟人不軌的影片群發給妳家人,當然還有妳夫家」、「會回留言嗆不要臉,不會接不會回電話,你再繼續」、「影片很多,我一天發一部」等文字。 見偵卷二第41頁、第43頁左方擷圖 5 106年12月間某日1時57分許、2時許、2時1分許 原告 被告以LINE暱稱「○○0.000 」將其與原告之友人丙○○間之社群軟體臉書訊息對話內容之擷圖(內有被告將原告之性愛影片傳送予原告之配偶乙○○之對話紀錄畫面擷圖)傳送予告訴人後,復傳送「我還有很多」、「我還是那句話,事情在可以處理時在可以溝通時,妳不處理不溝通」、「這是妳的選擇」等文字。 見偵卷二第61頁右方擷圖 6 106年12月21日22時31分許 丁○○(原告之員工,LINE暱稱為「○○○○00000 00 」) 被告以臉書暱稱「00000 00000 000」傳送「你認識那個00000執行長甲○○嗎」、「你知道她作姦犯科嗎」、「有證據有影片有照片,有人已經傳給她先生了」等文字,並傳送其乙○○間之 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含性愛影片檔之縮圖畫面及「以上影片是貴夫人甲○○小姐與人通姦的視頻證據,請參考」等文字)。 見偵卷二第73頁、第71頁右方擷圖 、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下稱本院刑事卷)卷第177頁 7 106年12月間某日 戊○○(原告之弟) 被告以臉書暱稱「00000 00000 000」傳送「妳知道妳姐在外作姦犯科的行為嗎」 、「已經有朋友傳給她先生了」等文字,並傳送其與乙○○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含性愛影片檔之縮圖畫面及「以上影片是貴夫人甲○○小姐與人通姦的視頻證據,請參考」等文字)。 見偵卷二第49頁右方擷圖 8 106年12月間某日 丙○○(LINE暱稱「000000 00000」) 被告以臉書暱稱「00000 00000 000」傳送其與乙○○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內含性愛影片縮圖畫面及「以上影片是貴夫人甲○○小姐與人通姦的視頻證據,請參考」等文字)。 見偵卷二第61頁右方擷圖 9 106年12月間某日 己○○(原告之員工) 被告以臉書暱稱「00000 00000 000」傳送「請問妳知道00000執行長在外作姦犯科的通姦行為嗎」、「已經有朋友傳給她先生了」等文字,並傳送其與乙○○間之 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含性愛影片檔之縮圖畫面及「以上影片是貴夫人甲○○小姐與人通姦的視頻證據,請參考」等文字)。 見偵卷二第51頁左方擷圖 10 107年1月8日11時22分許 庚○○(原告之員工,暱稱「00000 ○○ 」) 被告以臉書暱稱「000 000 0000」傳送其與乙○○間之通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內含性愛影片檔之縮圖畫面及「以上影片是貴夫人甲○○小姐與人通姦的視頻證據,請參考」等文字)後,復傳送「○○○○執行長甲○○」、「原來是一個會跟人家搞偷情搞通姦的月子企業」等文字。 見偵卷二第75、77頁左方擷圖、本院刑事卷第165、167頁 11 107年2月2日2時13分許 ○○○○○○國際有限公司(原告擔任負責人之公司)之客服信箱 以「0000000@qq.com」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寄發內容為「貴公司甲執行長○○,在外與人通姦,我們有所有的人事時地物的證據,包括影片包括照片,我們一直隱忍著不去公開於媒體,但若甲執行長堅持以誣告來掩飾自己的背德行為,我們迫於無奈將會於近日啟動公開於媒體的作業,以示公論,月子產業是託付產業,從業人員的道德操守要求為最高標準,若因甲執行長的個人偏執行為而全面影響到貴公司商譽影響到貴公司同仁工作權益,實非我們所願見,謹此最後通知,望請轉達」之電子郵件。 見偵卷二第87頁 12 106年12月間某日 辛○○(原告之母親) 被告以臉書暱稱「000 000 0000」傳送「我們已具體掌握了○○○○甲○○小姐的通姦證據(照片及視頻),及與她先生乙○○先生的對話內容,月子產業是託付產業,從業人員的道德操守是最高標準,經過我們數次與甲○○小姐溝通,很遺憾地她仍偏執地堅持以誣告來掩飾她的背德行為,我們被迫必須於近日訴諸於媒體,以示公論…」等文字內容之擷取圖片,並傳送其與乙○○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含性愛影片檔之縮圖畫面及「以上影片是貴夫人甲○○小姐與人通姦的視頻證據,請參考」等文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不得上訴。 原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