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解緯芬、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銘、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鄒開鑄、周夢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解緯芬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銘書律師 上 訴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 訴 人 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開鑄 上 訴 人 周夢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莉雅律師 林靖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