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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明發賴彥魁林政佑

上訴人
解緯芬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上訴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訴人
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開鑄
上訴人
周夢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王莉雅律師

林靖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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