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解緯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解緯芬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銘書律師 林光民 蘇聖閔 上 訴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 訴 人 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開鑄 上 訴 人 周夢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莉雅律師 林靖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04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72萬8,422元」,應更正為「95萬3,422元」;事實及理由欄所載「116萬1,451元」,應更正為「138萬6,451元」;事實及理由欄所載「25337」,應更正為「250337」;事實及理由欄所載「1161451」,應更正為「1386451」; 事實及理由欄所載「728422」,應更正為「953422」。 本件判決主文欄所載「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夢龍應連帶給付解緯芬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應更正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夢龍應連帶給付解緯芬新臺幣玖拾伍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主文欄所載「本判決所命給付,於解緯芬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元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夢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夢龍如以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為解緯芬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於解緯芬以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元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夢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夢龍如以新臺幣玖拾伍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為解緯芬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