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解緯芬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銘書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光民
- 複代理人
- 蘇聖閔
- 上訴人
-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銘
- 上訴人
- 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開鑄
- 上訴人
- 周夢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莉雅律師
林靖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04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72萬8,422元」,應更正為「95萬3,422元」;事實及理由欄所載「116萬1,451元」,應更正為「138萬6,451元」;事實及理由欄所載「25337」,應更正為「250337」;事實及理由欄所載「1161451」,應更正為「1386451」;事實及理由欄所載「728422」,應更正為「953422」。
本件判決主文欄所載「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夢龍應連帶給付解緯芬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應更正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夢龍應連帶給付解緯芬新臺幣玖拾伍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主文欄所載「本判決所命給付,於解緯芬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元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夢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夢龍如以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為解緯芬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於解緯芬以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元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夢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森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夢龍如以新臺幣玖拾伍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為解緯芬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