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3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 林志隆 蔡佩芸 蔡鎵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文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上訴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被上訴人 林柏傑 原住○○市○○區○○街000號 被上訴人 黃銘燦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