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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鄭威莉

上訴人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反訴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13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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