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匯僑股份有限公司、廖述群、中華電信越南有限公司、楊文彰、簡志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群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思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苡丞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華電信越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文彰 被 上訴 人 簡志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律師 陳信瑩律師 蔡佳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林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