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嘉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盛頓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
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龍形天廈社
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
重上字第137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核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1萬3,183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8萬6,442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
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