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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純如柯雅惠邱蓮華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民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張 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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