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附帶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民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張 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