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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72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慧萍沈佳宜陳杰正

上訴人
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上訴人
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麗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第1行關於「…所失利之損害賠償,…」

之記載,應更正為「…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4頁第30至31行關於「…,個得以其債務,…」之記載,應更正為「…,各得以其債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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