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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8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張松鈞許勻睿李昆曄

上訴人
姚秀珍(兼洪大木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洪加正(兼洪大木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洪宜筠(即洪大木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洪于媛(即洪大木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竫律師
被上訴人
龍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煥章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律師

黃珮茹律師

江苡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姚秀珍、洪加正、洪宜筠、洪于媛為上訴人洪大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許煥章為被上訴人龍銳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洪大木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姚秀珍、洪加正、洪宜筠、洪于媛,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上訴人龍銳開發有限公司於提起上訴前,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登記為許煥章,亦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爰裁定命姚秀珍、洪加正、洪宜筠、洪于媛為上訴人洪大木之承受訴訟人,許煥章為被上訴人龍銳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8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