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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1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楊絮雲盧軍傑陳賢德

上訴人
洋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宏
訴訟代理人
吳佩雯律師
上訴人
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德
被上訴人
林榮祥
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洪楷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郭顏毓」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宇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係由陪席法官張宇葭參與審判所作成,因製作正本時繕打錯誤,致關於陪席法官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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