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安卓思科技有限公司、陳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台灣安卓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敬晃 黃希華 上 訴 人 沃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婷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蔡健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