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8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永冠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元智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鄭國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若琪律師
- 相對人
- 即上訴人
- 黃秀雲
- 訴訟代理人
- 鄧湘全律師
潘紀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1編號1「借方」欄關於「12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改列於同編號「貸方」欄;附表1最末列借方欄關於加總金額「418萬475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93萬4753元」
,貸方欄關於加總金額「1527萬944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652萬944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