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陳容正、邱琦、紀文惠
- 法定代理人連耀宗
- 上訴人逸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啟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逸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耀宗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 訴 人 王啟洲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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