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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5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李慈惠謝永昌吳燁山

上訴人
富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琪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訴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代理人
戴丞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國翔律師
複代理人
黃馬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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