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富昶工程有限公司、李安琪、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富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琪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訴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代理人 戴丞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廖國翔律師 複代理人 黃馬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