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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54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胡宏文陳筱蓉楊雅清

上訴人
泰洋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承洋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複代理人
吳紀賢律師
被上訴人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應增列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原主文第三項更正改列為第四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敘明上訴人其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惟主文欄漏未諭知而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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