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549號
- 上訴人
- 泰洋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承洋
- 訴訟代理人
- 鍾明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紀賢律師
- 被上訴人
-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源淵
- 訴訟代理人
- 盧之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應增列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原主文第三項更正改列為第四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敘明上訴人其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惟主文欄漏未諭知而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